「发展报告」业务篇之其他业务——遗嘱信托
作者:hokoko 时间:2022-6-1
「发展报告」业务篇之其他业务——遗嘱信托
金融界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作者: 中国信托业协会
遗嘱信托
(一)2020年遗嘱信托的业务发展情况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始于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将遗嘱信托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并列作为财富传承方式,预示着我国遗嘱信托将以民事基本制度的全新姿态在我国的民事关系领域发挥功效,将进一步促进《信托法》,尤其是遗嘱信托乃至民事信托的立法完善和细化。此外,《民法典》“继承编”中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后续遗产管理和继承专业化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推动遗嘱信托服务模式的现实落地。
目前,国内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仍处于萌芽发展阶段,且在现今的国内法律框架体系内,尚未形成遗嘱信托的官方定义。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信托法》《民法典》等,遗嘱信托(又称身后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规划内容详订于遗嘱中,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待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约定的条款,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相比其他继承方式,遗嘱信托是一项横跨《信托法》和《继承法》的财富传承工具,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实现遗产的有效管理与稳定增值、确保遗产的安全隔离、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等多重信托目的,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信托客户实现其对身后遗产的计划。
1.业务概况
自2018年业内遗嘱信托实现零突破以来,2020年信托公司在遗嘱信托业务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北京信托、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万向信托、五矿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依托自身的资源禀赋和信托优势,选择不同的业务切入点,不断尝试推出此类业务,如将遗嘱嵌入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等生前信托,通过综合运用多种信托模式落地了多单类遗嘱信托。尽管遗嘱信托的功能优势获得业内普遍认可,但由于缺乏理论基础、制度规范及社会认知等各方面原因,当前遗嘱信托业务尚未在信托行业得到普及性发展。
2.业务趋势与特征
(1)遗嘱需求个性化
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阶层人群对遗产代际传承往往存在个性化需求。从遗嘱信托的客群背景看,单亲家庭有未成年子女、遗嘱信托的受益人有老年与残障人士、家庭关系复杂或不和谐、家族企业主、婚姻不和睦、具有涉外学历生活等背景因素的客群对遗嘱信托需求旺盛且遗嘱内容较为复杂。从具体信托目的看,遗嘱人希望通过遗嘱信托保障其在财富传承、保障家人基本生活、防止遗产纠纷、防止财产挥霍、避免婚姻财产纠纷、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复杂、长期、多元化需求,达到定纷止争、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目的。
(2)遗产类型多元化
2020年,《民法典》对继承遗产的范围作了调增,将遗产范围概述扩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目前,遗产大多以现金为主,并呈现多样化趋势,如家族信托客户的遗产类型包括现金、股权、房产、有价证券、艺术品、贷款债权等多种类型。
(3)“遗嘱+”创新模式推动服务升级
2020年,五矿信托、中信信托、万向信托先后拓展“家族信托+遗嘱”“保险信托+遗嘱”等“信托+遗嘱”的创新服务模式,将遗嘱理念融入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中,使委托人的遗嘱意志得以充分体现,信托财产得到有力保障。
五矿信托推出“家族信托+遗嘱”
2020年6月,五矿信托推出的“类遗嘱信托”,存续规模2000万元。五矿信托结合遗嘱需求为客户定制化设计了类似遗嘱信托的家族信托,确保生前将相应的财产装入信托,通过设立遗嘱需求的家族信托来规避身后遗产未来进入信托环节可能面临的不可控风险。该单“类遗嘱信托”有两点特殊安排:一是委托人指定事业上的伙伴作为监察人,赋予其根据遗嘱信托文件内容,对受托人的履职义务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以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权利。二是设置了慈善捐赠安排,信托文件约定若信托终止时无委托人、受益人或继承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则受托人可将剩余信托财产用于公益项目。
中信信托创新“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服务模式
2020年末,中信信托开始探索“信托+遗嘱”创新服务模式,并于2021年正式推出“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服务模式,即客户在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后,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名下遗产在其身后追加至指定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中信信托通过遗嘱追加信托财产装入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创新服务,将信托、保险、遗嘱三大传承工具结合,帮助委托人更好地规划身后遗产安排,提供更加全面的财富传承规划方案。相较于传统的遗嘱信托,该服务模式既可以实现委托人生前信托财产的灵活支取、使用,也可以实现委托人身后遗产继承。
万向信托推出“遗嘱+特殊需求信托”
2020年,万向信托落地了国内首单复合型监护支援信托,开创了“信托+监护+遗嘱”的复合型服务模式,该模式基于当事人提供人身安排和大额财产安排的综合服务,实现当事人自身及家庭成员的未来人生规划,达成养老、身心障碍子女照料等特定目的。遗嘱在“遗嘱+特定需求信托”中的主要作用是实现委托人身后遗产追加至信托中,使委托人身后遗产能够继续按照委托人意愿和信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并用于保障受益人的生活需要。
(二)遗嘱信托的业务发展困境
1.制度障碍
遗嘱信托是遗嘱与信托的结合,面临《信托法》和《继承法》的双重约束。目前,由于遗嘱信托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遗嘱信托在形式要件、设立过程、执行规则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和规范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与生效条件问题。遗嘱信托中,遗嘱是信托的前提,信托是遗嘱的目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遗嘱与信托分别规定在《继承法》与《信托法》中,其中关于遗嘱信托成立和生效条件的规定并不一致。《信托法》第八条规定,遗嘱信托属于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的信托,需在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而《继承法》则认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告成立,其死亡后并满足遗嘱一定条件后生效。实践中,遗嘱信托在生效前可能面临委托人订立的遗嘱意思表示不真实或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这都加大了遗嘱信托有效性的判断难度。
(2)在不动产、股权等信托财产设立环节,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体系税收配套制度缺失,不动产、股权等信托财产交付环节仍面临过户登记、双重征税、不动产管理等操作困境,从而影响不动产、股权等身后遗产的有效信托。
(3)关于遗嘱信托与“必留份”或“特留份”制度的冲突问题。我国《民法典》未直接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作了“必留份”的限制规定,如《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遗嘱未对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产分割时应先预扣该“必留份”,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据此,实践中遗嘱信托容易忽略“必留份”或“特留份”要求,存在遗嘱信托侵害特定继承人的“必留份”或“特留份”的情形,如未将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或被指定为受益人的特定继承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份额低于遗产“必留”或“特留”份额等情形,造成特定继承人的“必留份”请求权或“特留份”请求权与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竞合。
(4)关于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受托人如何有效“承诺”遗嘱信托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缺。如《信托法》规定了受益人享有受托人解任权,但对于行使该项权利的适用情形并未作明确规定,且无法给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文件提供一个明确参照。
2.运营障碍
(1)在遗嘱信托设立与生效时间的间隔期内,信托公司或面临一定的操作风险。诸如信托合同未能预见的情形,遗嘱中的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等要素存在不确定性或发生变化,导致受托人难以越过法定继承人执行遗嘱甚至无法执行遗嘱。另外,部分委托人拟装入信托的财产,如股权、不动产等,在委托人过世后由于实际操作原因同样无法越过继承人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导致遗嘱内容无法实现。
(2)在履行受托人职责期间,信托公司或面临受益人滥用信托受益人的变更权或处分权等情形。《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其中包括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在实践中此项权利可能被受益人滥用,如遗嘱目的是防止受益人财产挥霍,但受益人或其关联人若有权行使信托受益权变更,则可通过调整信托分配等形式造成违背委托人遗嘱意愿的情形,因此,受托人需谨慎判别受益人申请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充分履行受托人职责,严格保障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能够得以有效实现。
(3)运营管理阶段,信托公司目前暂未配置遗嘱信托业务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托财产管理、收益分配、估值核算及账户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此外,在现有的内部业务审批、档案管理、监管资料报备等环节,遗嘱信托均存在客户隐私泄露的风险隐患,信托公司需注重加强客户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管理工作,完善内部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3.盈利障碍
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遗嘱信托的业务模式还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业务收费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如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评估,遗嘱信托面临设立后但未生效的真空期等一系列问题。参照境外信托公司遗嘱信托报酬收取模式,主要分两阶段:一是协助委托人进行遗嘱设立阶段,收取遗嘱订立费;二是遗嘱信托管理阶段,收取管理服务费,按资产规模比例或定额收取等不同计提方式。此外,信托公司还面临业务人员投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入、外部合作机构费用支出等,短期内业务盈利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遗嘱信托的业务展望
发展遗嘱信托,是发展服务信托、回归本源业务的行业需求,有利于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实现转型发展的新方向。
1.配套法律法规有望进一步完善
遗嘱信托横跨《信托法》与《继承法》,兼顾两法并有效衔接将成为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的目标与方向。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有关遗嘱信托成立和生效条件、信托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制度、受托人准入条件与权利义务标准,以及遗嘱信托与《继承法》项下的“必留份”和“特留份”制度的协调关系等方面的制度理论研究,有效推动遗嘱信托的社会普及,提高信托业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随着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财富管理业务的纵深推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为遗嘱信托的长期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2.遗嘱服务链条不断延伸
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相较于其他参与主体而言,拥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在信托服务方案设计、遗嘱财产的投资和管理等受托服务事务方面,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与管理优势。信托公司需要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专业优势,找准业务定位,除担任受托人角色外,还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信托监察人和投资顾问等多种角色。长期来看,信托公司将通过延伸遗嘱信托服务链条,不断丰富产品内涵和外延,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增值服务,获取信托服务溢价,稳步提升此类业务的盈利能力。
3.专业团队组织逐渐形成
遗嘱信托服务涵盖遗嘱订立、资产清查、遗嘱执行、税收筹划、资产管理和信托财产分配等多环节,涉及金融、法律、税务等多方面专业领域。对内,信托公司将致力于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通过服务过程中的架构设计、法律咨询、税收筹划、资产管理与处置等业务实践,不断培养不同领域专业人才,提升在前期营销拓客、中后期风险合规、信托财产管理等不同业务环节的综合服务能力。对外,与公证机构、遗产管理人、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提升遗嘱信托的专业支撑力。
4.财富管理综合服务提升
作为财富传承的新兴方式,遗嘱信托的重点是资产的传承、隔离和保值,是财富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遗嘱信托+”的创新服务模式,将成熟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服务模式和遗嘱相结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完善服务手段,有助于提升综合服务品质,增强客户黏性。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与私人银行部、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拓宽遗嘱信托的服务对象,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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