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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寄存与保管
作者:hokoko 时间:2021-2-22
“典”亮生活|寄存与保管
福建省海洋预报台
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八百八十八条。
寄存与保管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律亮点
“寄存”与“保管”,从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意义不一样,产生的责任归属肯定大相径庭。因此,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者,就必须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做好更加严格的保障措施,否则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因保管不善产生责任的,明确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只要能充分证明其物品价值的,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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