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仓库存放货物被浸受损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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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仓库存放货物被浸受损咋办?

作者:hokoko 时间:2023-2-23

租赁仓库存放货物被浸受损咋办?


信息时报


  近日,在白云区京溪街京龙社区,一起因租赁仓库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向京溪街“网格民声直通车”调解小组连连道谢,“幸好有你们帮忙调解,事情才能妥善解决,我们双方的租赁关系得以继续。”


  此前,余某(化姓)向京溪司法所反映,称其向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租赁京溪街辖内某铺作为仓库存放货物。因该仓库下水道年久失修,破裂渗水严重,致其存放在该仓库的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报废,造成财产损失。


  余某多次与该物业相关管理人员协商赔偿未果,遂提出调解请求。司法所接到请求后,马上联系并指派街法律明白人、社区法律顾问江树潮律师和京龙社区调委会调解员邱学文联合京龙社区调委会,根据京溪街“红暖京溪”党建品牌民生调解机制,组成“网格民声直通车”调解小组调处此纠纷。


  调解小组着手调解时,租户余某首先陈述事情的经过,并出示其在本次事件中造成损失的货物清单,证明本次事件给其造成了2万余元的损失。对此,该物业管理人员认为:一是货物损坏清单并未经双方清点确认;二是余某在发现漏水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搬离相关货物导致损失扩大。双方就赔偿数额一直争执不下。


  调解小组详细了解情况后,为化解纠纷,社区法律顾问江树潮律师发挥其法律专长,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调解双方分析释明责任承担及相关法律后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分析和劝说,双方最终一致同意该物业赔偿余某人民币6000元。达成协议后,物业公司立即安排其财务人员向余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上述赔偿款,纠纷最终得到妥善化解。其后,物业承诺尽快修补下水道,承租人余某与物业当场化解矛盾,双方继续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


  连线民法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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