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2019年度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作者:hokoko 时间:2024-1-2
珠海市2019年度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珠海高新区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格式条款,它们合理吗?公平吗?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9年度维权工作实际,重点针对珠海市的旅游、健身、汽车销售和商品房销售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邀请来自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暨南大学、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市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合同专家评委进行分析点评。
01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
【珠海某包价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点评意见: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应该考虑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准确告知的义务,如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者出现上述情况,不能视为旅游者违约。该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涉嫌加重消费者义务。
02
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原旅行社无需对游客承担责任?
【珠海某包价出境旅游合同】: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点评意见:虽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在游客与原旅行社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旅行社仍为合同的相对人,仍应向游客承担责任。该条款涉嫌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03
游客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进程,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某包价出境旅游合同】: 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进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上述规定有意排除《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等出境社及其领队违法行为的责任。该条款涉嫌排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
04
会员卡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体验卡除外),无权退换?
【珠海某健身中心会员入会协议】:会员卡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体验卡除外)。一经售出,非甲方原因,乙方无权退换。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健身中心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载明“无权退换”的条款,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若出现了无法履约的客观情况,可以要求与健身中心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05
会员未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责任自负?
【珠海某健身中心会员入会协议】:请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点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在未尽到对会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对会员在更衣及洗浴区域管理的私人物品遗失负责。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06
购车者对车辆使用功能及外观的异议未在交验现场即时提出,无异议或未当场提出异议则视为交验合格?
【珠海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车辆交接时应当当场验收,买方应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如买方对所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内饰、随车物件及性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卖方提出,经卖方确认后由卖方负责处理。对车辆使用功能及外观的异议必须在交验现场即时提出,无异议或未当场提出异议则视为交验合格。
点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第20条的规定,对消费者的质量检验期的限制应区分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对于隐蔽瑕疵,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过短的检验期限。车辆的使用功能属于隐蔽瑕疵,应赋予买方合理的检验期限,本条款中关于买方未在车辆交验现场检验并提出车辆的使用功能问题则视为交验合格之约定,涉嫌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自身责任。
07
购车者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须经汽车销售方书面许可?
【珠海市某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它质量责任。
点评意见:《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汽车购买方对所购车辆拥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汽车购买方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或转售,属于合法行使所有权的范畴。汽车销售方约定未经其书面许可,汽车购买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该条款涉嫌限制汽车购买方行使所有权的权利,排除消费者权利。
并且在该条款中经营者(甲方)在格式合同中约定,消费者(乙方)将合同车辆用于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者转售,经营者(甲方)和制造商将免除质量担保责任和其他质量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的保证责任。
08
汽车销售方未能按时交车仅支付订金利息补偿,购车者超时未提车,汽车销售方可单方解除本合约书并不另行通知,且有权处理购车者所订车辆并没收其订金?
【珠海某汽车特约销售服务店销售合约书】:
1.甲方未能在签订交车时间内交车的,甲方给予乙方订金利息补偿(延期日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率标准执行)
2.如乙方超过约定交车时间五天内未办理提车手续,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书并不另行通知,且有权处理乙方所订车辆并没收全部订金。
点评意见:该《合约书》第四条第一款违约责任规定:在出现销售方迟延交车的情形时,销售方仅需甲方给予乙方订金利息补偿(延期日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率标准执行)即可,而在第四条第二款违约责任规定中,当购车方出现迟延提车的情形时,超过约定交车时间五天内未理提车手续,销售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约书并不另行通知,且有权处理购车方所订车辆并没收全部订金。
此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款显然已经有违公平原则,涉嫌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09
购房者未在约定的签约时间届满前签约,商品房销售方未通知购房者可另行出售其认购物业吗?
【珠海某商品房认购书】:因乙方未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到销售中心与甲方签约、或因乙方违反本条任一约定、或因乙方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上述合同文件在本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届满前未能签署的,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本认购书约定的认购物业另行出售, 乙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并无异议。
点评意见: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无论是约定解除抑或法定解除均应通知到对方,而合同也应于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条款中表述有权不再另行通知对方,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也从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乙方抗辩的权利,该条款涉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
10
对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相关权利及收益,开发商说了算?
【珠海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买受人同意在不影响小区景观、通风、采光的情况下,该商品房项目内任何公共地方和共有部位或其他共用服务设施、设备张贴广告、通告、招贴以及安装招牌等固定设施的相关权利及广告经营权等权益属于出卖人所有,对于公共部分的装饰、设备及配套设施,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拆除、增减或变更。
点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小区的共有部分使用收益应该是全部业主决定和分享收益,出卖人利用格式条款要求业主把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权利归出卖人所有,损害业主的利益,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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