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行李箱,能当盲盒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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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的行李箱,能当盲盒开吗?

作者:hokoko 时间:2024-6-13

无人认领的行李箱,能当盲盒开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有一名百万粉丝博主近日称,自己花了4280元在某机场买了2个“行李箱盲盒”,都是旅客滞留的行李箱,打开后开出了近万元的奢侈品。视频一经发布,关于“行李箱盲盒”的话题立刻引发热议。其实,在此之前,某社交平台上还曾出现过不少以“开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为主题的视频。那么,打着“无人认领”标签的行李箱是否可以随便买卖?

 

“行李箱盲盒”不是合法盲盒

据“开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的视频制作者表示,这些行李箱有的是长期滞留在机场、火车站无人领取的;有的是租客抵押给房主的;还有的说是从学校流转出来的不要的。它们大多是从一些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淘来的,价格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视频中,有的从行李箱中淘出了二手服装,还有的淘出了手机、化妆品甚至奢侈品牌项链。盲盒价值差距巨大,吸引了网友围观。

与冲上热搜的“行李箱盲盒”异曲同工的是“快递盲盒”。在闲鱼等平台搜索“快递盲盒”“滞留件盲盒”等关键词,这些二手闲置物品转售平台都会跳出很多“白菜价”“紧急处理”快递滞留件盲盒的商家。有的滞留件按斤处理,也有的以“麻袋”为单位销售,但无一例外,每家店的商品图封面上都有大字标明“稳赚不赔”“抢到就是赚到”“快来捡漏”“售出不退”等字样。

然而,这些“快递盲盒”“行李箱盲盒”并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盲盒商品,且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盲盒经营范围及商品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36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定,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盲盒经营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例如我们常见的玩具模型、动漫手办等。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明显的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并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执行标准、性能、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其次,“快递盲盒”“行李箱盲盒”不能以盲盒形式销售。《指引》中详细列举了盲盒形式销售的负面清单,第五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为了遏制二手交易平台销售“行李箱盲盒”“快递盲盒”的乱象,《指引》第五条最后一款还特别规定,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假装“盲盒”套路营销或构成欺诈

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吐槽”自己的被坑经历:有人称所购买的20余元滞留件盲盒里,基本全是“牙签”“棉签”之类的物品,根本不值20元;有的表示自己购买的12510斤的“快递盲盒”里都是一些门把手、小奶瓶等小物件,几乎没有什么符合需求的商品;还有的表示,自己买的29820斤的盲盒中有很多商品连说明都没有,也不知道是不是打着“滞留快递”旗号销售“三无”产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这些打着滞留件旗号出售“快递盲盒”“行李箱盲盒”的套路营销,或要承担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虚假宣传问题做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内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赔偿数额,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即使套路营销的商家标明“售出不退”,购买了“行李箱盲盒”的消费者也可以申请退款。今年71日即将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即使真正的盲盒商品,也并非完全不可退货。《指引》中虽然规定了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是,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并且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果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所以,消费者权益并非商家一张图几个字就能排除的,如果踩到盲盒陷阱,消费者可及时咨询消协了解自身权利,不要被商家所谓的“提前告知”唬住。

 

行李箱无人认领也不能随意买卖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属于遗失物,个人不能随意买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应当属于遗失物,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失主所有;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其他人无权处分。如果个人将“无人认领的行李箱”作为盲盒售卖,这一行为涉嫌违法。

退件当“快递盲盒”卖或涉侵占罪

关于热议的“行李箱盲盒”事件,涉事机场已经报警,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前不久,有电视栏目就快递何以变“盲盒”曾进行过专门报道,称某快递公司营业网点涉嫌违法售卖退件等。报道播出后,该地邮政管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连夜组织查处行动,并对涉事快递公司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对涉事网点实施行政强制关停措施。可见,“行李箱盲盒”“快递盲盒”不仅有以厂商处理尾货欺骗消费者的情形,还有快递公司内部将退回件作为所谓的“快递盲盒”在市场上销售的情况。

今年年初,一名主播在网上直播售卖“快递盲盒”,如果有人看中,就直播拆快递,拆到什么卖什么。某电商公司工作人员秦女士偶然发现,该主播卖的竟然是其公司的产品,原价79元的鞋只卖29.9元。秦女士报警后才知道,直播卖“快递盲盒”的主播其实是名快递员,这些“快递盲盒”有的是发货后买家选择退款,被拦截回来的;有的是买家收到货后选择退货的;还有的是从仓库发到快递点,还没来得及扫描登记的。一般来说,按照程序,买家的退件要暂存在快递点,然后再退还给卖家,但这些退件不仅没有退,还被挂在直播间当作盲盒出售。目前涉事快递网点和秦女士公司均报警,该快递员也被警方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寄收信息不完善导致收货收不了、退货退不了的快递,是由快递公司暂时保管的,无论其价值如何,快递公司都不能擅自处理。未经他人许可便将他人交付保管的物品出售,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侵占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为了避免“行李箱盲盒”“快递盲盒”事件发生,快递公司、航运公司等应建立完备的遗失行李、快递保管、寄存退出制度,避免遗失件、退件流入二手市场。快递站点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强化贵重寄递物品内部保管措施,避免因不法人员趁机作案而造成损失。对于直播销售“行李箱盲盒”“快递盲盒”的网红博主,应及时给予处罚,并清理二手交易平台中“行李箱盲盒”“快递盲盒”销售链接,全力消除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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