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小课堂|安检新流程
作者:hokoko 时间:2023-1-16
法警小课堂|安检新流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安检中心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一)等待过程中要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驾驶证、护照等其中一件);
(二)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入X光机里检查;
(三)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经最高法系统注册认证后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
(四)安检人员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受检人的人身进行人工检查;(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五)来访人员通过安检门,随带箱包通过仪器安检,除诉讼所需物品外,其他物品存放临时寄存柜;
(六)人工安检后,当事人取回所携带的物品方可进入法院,违禁品进行寄存。
对证件的检查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九条: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不配合安检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1)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2)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3)抢夺警用装备;
(4)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5)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6)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
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法院安检不仅是为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更是为了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希望来法院办事的群众多一份理解与体谅,谢谢您的配合!
文 字:李泓萱
编 辑:陈 晰
初 审:夏秋雨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法警小课堂|安检新流程》
好管家仓储 HOKOKO
手机:13510142250,18682401141
备案号:粤ICP备18086732号
深圳市好管家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hokokochina@126.com
深圳寄存网 | 好管家储物仓 | 互联网迷你仓 | 好帮手保管箱 |